帮当事人成功调解,半个月内拿到补偿款 |
分类:案例集锦 时间:(2017-07-06 17:05) 点击:744 |
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范某 委托代理人吴永泽,北京友恒(武汉)律师事务所,特别授权。 委托代理人陈思文,北京友恒(武汉)律师事务所,特别授权。 被申请人武汉XX医药有限公司。 法定代表人王xx,该公司副总经理。 委托代理人胡xx,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,特别授权。 委托代理人张xx,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,特别授权。 案由 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委提出书面仲裁申请,请求裁令(一)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;(二)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;(三)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,共计24000元(4000元×6个月);(四)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1月份的工资4000元;(五)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约定的剩余3%培训提成8637元。经审查,符合受理条件,本委于2017年3月8日依法立案,并指定由劳动仲裁员谢燕霞独任审理此案。 2017年3月27日申请人以“双方协商一致”为由,申请撤诉。经审查,现决定如下: 申请人申请撤诉理由成立,准予撤诉,本案作撤诉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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